央廣網北京7月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年來,包工頭無力支付工人工資,或者攜款跑路的事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指導性案例,明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克金於2010年12月分包了位於四川省雙流縣黃水鎮的三盛翡儷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後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胡克金累計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萬多元,已超過結算時確認的實際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後,胡克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多名民工工資12萬餘元。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胡卻於當晚訂購機票併在次日早上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工程總承包商代胡克金墊付民工工資。7月12日,胡克金被抓獲,後被公訴。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這個案例旨在明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比如胡克金這樣的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刑事立案前為其墊付了勞動報酬的,也不影響對該用工單位或者個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對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價值和意義。  (原標題:最高法: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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